相关设定(不知何为女尊者不可不读)
一、社会法制:
君主制中央集权,与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相仿。
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为皇帝,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。
帝位第一继承人称太女,往往是皇帝的嫡长女。嫡长女如早夭、有残疾或失德,则由嫡出次女继太女位,以此类推。嫡出无女,则从庶出女儿中选拔优秀的作为储君。
上至贵族下至民间,都奉行如上嫡长女继承制。
国家律法明文规定女尊男卑,男子没有社会地位,为女子附庸。
男子没有财产继承权,不能入学读书,不能为官。世人衡量男子的标准以忠贞、温顺、美貌为重,男子无才便是德。因此很多大户人家的公子甚至贵族子弟都是不识字的,见识短浅,除了刺绣烹饪别无所长,势必要依附女子而活。
男子在家从母,出嫁从妻,妻死从女。生女需报官府添丁纳税,获取正式户籍,生男则不用报备,也不入娘家族谱。
男子出嫁前随母姓,出嫁后冠以妻姓。男子卑贱,除贵族子弟官宦人家,少有给男子起正式名字的,只以乳名或族内兄弟排行称呼。如男子母家姓李,族内同辈兄弟行五,则出嫁前唤作李五儿;妻家姓张,男子出嫁后则称为张李氏;男子死时若为正夫可获得妻家祭奠,牌位上镌刻“张门某某之妻李氏五儿”。
正经男子一般都应在家相妻教女,不能抛头露面从事经营活动。
律法规定,除卖身契之外的任何契约,男子都无权签订。官府只承认女子签发的印信为有效凭证。男子若想为帮佣,则必须由女子作保,作保的女子与雇主签订协议,雇主发放佣金也是给女子,男子需从女子手中领取自己的报酬。以此律法限定,使男子在经济上完全无法独立。
二、婚姻制度:
普遍奉行一妻一夫多侍制,女娶男嫁。
女子可以娶纳多名夫侍,男子必须从一而终。女子十三岁成人,可纳夫。男子十三岁即可配人。
女子明媒正娶结发元配称主君,为正室,在妻家享有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,死后与妻同葬,入妻家祖坟,牌位入宗庙受到子女供奉。元配先于妻主亡故,妻主可另娶门当户对的良家子为正室,称为续弦或续夫。续弦在世时与元配正室社会地位相同,死后则执侧室之礼下葬。
国家律法规定女子只能娶一名主君。其余有名分的称为侧夫,能为侧夫的往往是与妻家门户相当的良家子。而出身卑贱本为奴仆的男子,受到妻主宠幸,可得小侍的名分。小侍中尤以为妻主破处的一侍为尊。
侧夫、小侍的存在被家族和社会认可,然而地位与正夫有云泥之隔。侧夫、小侍必须小心侍奉妻主及她的正室、他们的孩子。甚至在他们自己所生养的孩子面前也只是奴仆身份。他们与妻主的官品带来的诰封无缘,不能在婚寿宴席上露面。在死后,他们也不能与妻主合葬,牌位不能入宗庙。
妻主若对夫侍不满,可以“七出”之罪休弃离婚。七出又称七去:不顺父母去,无女去,淫去,妒去,有恶疾去,多言去,窃盗去。妻主休夫后可以大大方方另娶,被休弃的夫侍则会受到社会歧视,往往寻短见、出家或孤苦终老。
夫侍若对妻主不满,可自请下堂,得妻主同意后离家,与被妻家休弃一样仍然会受到歧视;如果妻主不同意离婚,夫侍私自离开妻家,视为私逃,是重罪,男子当受重刑。
另有“三不去”,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夫侍。夫侍无母家可归、无所依附的,不能休;与妻主一起为妻主父母服过三年丧的,不能休;结婚时妻家贫贱,曾与妻同甘共苦,后来富贵了,不能休。
三、生育
男生子,通过与女子交/合,子宫受孕十月怀胎剖腹产所生,一般产一胎。身体健康无流产史,第一胎顺产者可孕育第二胎。
新婚之夜,男子的嫩茎会落红。处子的大臂内侧有殷红的守宫砂,破处之后自动脱落。如果女子第一次和男子发生关系,处女膜破裂也有落红。
------摘自《妻主》一文,有修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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