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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相与“滚大把”(1)

    每一个进了看守所的人,所方都要给照一次相。.如果中途案子升了或降了,转到新的看守所后还要再照一次。进几个看守所就要照几次。对于那些“二进宫”、“三进宫”的人来说,即使时间不长,进的又是同一个看守所,也要进一次照一次。这是看守所为了给在押人员立档案用的。如果发生了越狱潜逃的事,这张照片就上了通缉令。从此该人算是有了“前科”,即使该人最后被无罪释放了,以后如果哪里发生了案件,有人提供了罪犯的相貌,警方也有可能把这张照片拿出来比对一番。

    当初进到市一所的第二天上午,我被提到楼道里照相。照相时,要站到一个底盘上,上面有一个直立着的米尺,可以标出身高。和我们检查身体时量身高体重的那个设备手差不多,不过这里只量身高,不要体重。手里要举着一块比头部略大的小白板,上面写有姓名。正面的一张、侧面的一张。照时,要把小白板举到头部的下面。正面的在胸脯上部,侧面的在胳膊的上侧面。大文豪郭沫若先生南昌起义失败后亡命东瀛时,曾因事进过日本人的看守所,也享受过此种待遇,后来还被他写入了自己的回忆录《洪波曲》里。.他描写的当年情况与我们现行的作法几乎如出一辙。可见,这套东西也是“引进”的舶来品。郭老先生当年还对自己手中举着那个小牌子犯矫情,说是本来不想举,可是想到就是自己不举,也会让人使用技术手段给添加到照片上,于是就自己举了。如今放到本人身上内心也是不想举的,这个动作带着屈辱,对一个自觉没有犯罪的人心灵是一个很大的冲击。可很无奈,不举根本不行,如若反抗,等待你的只能是更大的屈辱。

    我不明白,既然法律规定,未经法院判决,并待判决生效以后,并不能确定一个人的罪犯身份。进到看守所并执行了逮捕手续的的人也只是被称为“犯罪嫌疑人”,那为什么该人还是不能得到普通公民的待遇。既然有技术手段能够把姓名之类加到照片上,为什么还非得使用这种有悖人格尊严自我举牌的作法。要说上个世纪技术手段可能还要复杂一些,而当今数码照相,计算机技术发达的令人难以想象,还有必要这样作吗?

    降到红看后,照样也要再照一次。不过红看的作法与市一所不同,不在牢门口的楼道里照。要凑够一批人,到专门的照相室去照。照法是一样的,正面、侧面各一张。当时在市一所时,“照相师”只问了我一句,核对了身份后,就是照相,没有二话。红看这里不同的是,这里的“照相师”还“兼管”审查案情,问的还很细致,遇有便于发挥的还要动用春秋“嘴”法,他当然就不用笔了,只用省事的办法——言语,口头上评论褒贬一番。

    我那天照相时,还遇到了一件有“意思”的事。和我一起去的,我们号里还有一位。四十多岁,全身皮肤深褐色油光发亮如同一座古铜塑像。他比我进来的晚几天,很晚了接近半夜时分进来的。进号时,下身一条大裤衩,竟连上衣都没穿,赤着膊就进来了。这有违《在押人员行为规范》。《规范》第五条规定“男性在押人员不准赤身。”不知是在什么诚下被抓的,他根本就没有上衣,直到第二天天亮后才有人捐献了一件背心给他,算是遮住了上体。陆号长问他,他说是出租车司机,因为打架进来的。大家看看他,都说这哪像是司机,简直一个煤铺的二掌柜的,“气死张飞,不让李逵”。

    当时我们一起照相的有七八个人,其中还有两位女号的。一位四十多岁,长的人高马大,很粗壮,像是位女汉子。是在小百货批发市场以抓彩球为名,和几个人联手扎圈作套诈骗钱财的。这次进来是因为诈骗时弄炸了,人家抓彩之间识破了他们的骗局,幡然醒悟收手了。她和几个伪装的“托”,一看行骗不成,骗局还被揭穿,恼怒成怒,一不做二不休,干脆下手开抢。人家报警被抓获的。“照相师”了解案情,壮女人语焉不详。但这种事社会上早有流传,行骗的手法也为人们所熟知。就是弄一袋子小球,说是抓上红的来给五百,抓上黄的来给三百,抓上绿的来给一百,抓上白的来,白抓。抓一次十元钱。这要有几个“托”在旁边带动不明真相的人来抓。“托”们这位抓个红的,那位抓个绿的,转瞬之间五百三百人民币就到手了。看得旁边的人眼红,交了钱自己去抓,却准保是白的,十元钱打了水漂。常惹得人不甘心,掏钱再抓,结果无论抓多少次,却次次都是白的。“托”们都是手里暗藏好彩色球装作是从袋子里抓出来,那袋子里其实都是白球。她自己虽然不说破,但“照相师”早已了然于胸,就贬损她一句:“这可够缺德的。”壮女人凄凄地说;“下岗了,没办法,我也是给人家打工。”看来也是想用下岗工人的身份博取众人的同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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